北京卫生信息技术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
北京卫生信息技术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为规范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,保障协会会员的民主权利,促进协会持续健康发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北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京民社发[2020]24号)和《北京卫生信息技术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285名会员代表组成。会员代表自本会会员中产生,享受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权利,并须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。
第二条 与本会的会员相对应,会员代表分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类。
㈠在现任理事会担任理事/常务理事的单位代表直接具备单位会员代表资格;遵守协会章程、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,其成员也有资格成为单位会员代表;
㈡在现任理事会担任理事/常务理事的个人会员直接具备个人会员代表资格;遵守协会章程、积极参加协会活动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也有资格成为个人会员代表。
第三条 具备会员代表资格、本人亦有履职意愿者,经单位/会员推荐或本人自荐,协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审定即为协会会员代表。
第四条 会员代表的推荐工作需在换届大会召开1个月前完成,并在换届大会召开15天前完成会员代表确认工作。
第五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五年。
第六条 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,依协会章程履行以下职权:
㈠制定和修改章程;
㈡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㈢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㈣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;
㈤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㈥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会员代表无故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或失去会员身份,即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。
第八条 本办法经北京卫生信息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负责解释。